银监会收缰信托证券投资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4-08-09
经历过五次清理整顿的信托业再次面临监管“严冬”。
中国银监会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银监局对信托投资公司已发生的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清查,同时对有价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的持股比例作了严格规定。
业内人士表示:银监会的监管思路是正确的,能有效降低信托公司风险,维护股市秩序,但是,对于股票投资信托产品而言,曾经的风光确实已经过去。
共用账户成为违规通道
去年以来,信托产品呈现爆发式增长,房地产、股市和一些有良好预期的项目成为主要资金投向。其中,证券投资型信托计划由于信托公司和投资者的普遍回报预期较高,赢得了2003年信托行业十大创新产品之一的称号,一度成为市场的主力产品。
据信托业研究人士邓举功在其《2003年度信托行业发展报告》中的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全国发行并公开了264个集合信托品种,资金募集规模228.3亿元,其中,证券投资品种的信托产品计划为46个,占品种总数的17.4%,募集的资金是22.8亿元,在资金总额中占了10%。尽管资金规模、产品数量有了一定的市场份额,但是由于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处于前途不明、定位不清的状态,直接面临基金竞争,生存压力很大。
东海证券公司孙从海博士告诉记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规定,对同一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一个自然人、法人只能开立一个证券账户;这意味着同一个证券账户下,除了信托公司的自有资金之外,即使同时有多个证券投资信托计划,所有资金也只能“搅”在一起,信托公司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之间、不同信托计划之间的资金以及所购买股票很难区分界定。
据了解,一些管理规范的信托公司一般会在公司内部按照不同的信托计划设立不同的资金账户,但一些管理不力的信托公司利用这些技术漏洞,很容易进行别有用心的操作和关联交易——股市高涨的时候,将公告上明示要进行实业投资的资金挪用于炒股;尽管约定了收益返还,但信托公司完全有可能在利润返还上做手脚;用募集的资金做信托公司自投项目,或为公司前期问题项目解套等等。
信托公司如果没有能力赚到高于银行利率收益回报给投资者,容易造成公司和投资者双方的风险。对于投资者来说,由于信托品种无法交易转让,连止损都不可能。例如金新信托、庆泰信托等信托公司转移所募集到的资金,进行“坐庄”炒股,甚至参与违规国债回购,造成到期不能兑付的乱局,社会影响非常大。
天一证券研究所丁成表示,过多的股票投入在股市低迷时期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近一段时间股市的大幅缩水,无疑造成了许多投资股票的信托资金的帐面亏损,给投资者造成一定的风险。况且很多信托集合计划在发行时都是有盈利预测的,盈利预测无法完成也会给信托公司的信誉造成损害。
孙从海认为,信托行业业务范围比较广,信托品种之间如果没有防火墙,容易产生问题。如果信托公司的品种资金过度集中在单一股票的投资上,对于投资者和自身经营的潜在风险都很大。信托产品在3至5年的日常管理阶段中,蕴涵的操作风险很大,因此,尽快加强证券型信托计划的监管非常必要。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投资、持股比例最多不高于10%的要求,有助于避免风险过度集中,保护信托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持股限制纸上谈兵?
但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目前“每只股票投资不能超过信托资金总额10%”的规定理论上可行,实际操作起来很难。一些信托公司一再向银监会反映,希望银监会出面向证监会交涉,能为不同信托计划设置不同证券账户——在无法分账管理的情况下推行10%管理限制,没有可操作性,“等于是纸上谈兵”。
事实上,信托是一个可以涉及股市、实业的特殊金融产品,近年发展非常快,监管当局的“反应速度”明显跟不上市场变化。有关人士表示,风险集中问题在投向实业的信托产品中同样存在,比如一笔5000万元的资金投向一个房地产项目,其风险并不亚于投向同一只股票。这也是未来信托监管中需要逐步考虑的问题。
而对于股票持有比例的限制,丁成担心,信托产品是风险与受益对等的,在信托产品链中若缺少高风险产品,可能使信托产品的丰富度受到不利影响;同时信托公司也难以获取高收益,一定程度上影响信托公司盈利能力,尤其是在股市开始反转的阶段,其实是信托公司投资的较好时机。“监管层给予信托业业务的空间已经太少了,实在是经不住过多的限制了。”
对于信托这个目前惟一可以混业经营的特殊金融产品,监管部门在有的方面监管力度过强,例如分支机构设置限制、营销宣传限制,已经大大妨碍了信托公司作为普通企业依据《公司法》可以享有的正常经营手段,这就很容易导致信托公司在客户资源、项目、营销宣传等方面,与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相比,产生不公平竞争问题。
有信托业内人士认为,监管部门一方面支持银行积极拓展中间业务甚至允许银行开展集合外汇理财(宣传名称为外汇结构性存款)业务在分支机构、资金起点、营销宣传、合同份数等方面基本没有加以限制;另一方面严格限制信托公司的合同份数、营销宣传等;并有进一步收紧信托监管的迹象,令大多数信托公司感觉困惑。
出于生存本能,许多信托公司就通过各种“创新”来打“擦边球”,甚至不惜触线违规,造成实际监管失效或困难,其实是监管当局应该研究考虑的问题。
资料
银监会关于信托产品投资证券时的持股比例要求
所有新设立的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有价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1个集合信托计划持有1家上市公司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集合信托计划资产净值的10%;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单独管理的资金信托,1个资金信托持有1家上市公司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信托资产净值的10%;同一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所有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有价证券投资信托,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最高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证券额的10%。
(xintuo摘自中国经营报)